1、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力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力
为101~200 kPa;重型(起重量150 KN以上)应力为200kPa以上;
⑵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⑶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⑷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
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⑸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
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⑹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2、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⑵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⑶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要求。
3、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