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市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海程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王海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受贿犯罪所得31万元、其他非法所得25万元,共计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王海程在任株洲市体育局体育馆馆长兼体育产业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争取到株洲市体育局门口胜岛咖啡上面体育局广告位的免费使用权,并帮其联系到移动公司的广告业务;在省十运会召开之前,又推荐王某做了体育场馆内的挡板、气球、拱门制作业务。同年上半年,王海程将体育中心入口处护坡有广告位建设工程的信息告诉其朋友刘某,刘某在其帮助下接下了该业务。王海程先后收受王某和刘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王海程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王海程不服,向株洲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王海程辩称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揭发他人入户抢劫一次、抢劫一次、强奸一次,有重大立功情节”,株洲中院予以认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