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7月3日上午,湛江雷州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英利镇某小学校长郑振波强奸幼女案。受害的两人是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分别仅为11岁和12岁。
据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3年3月份开始,时任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某小学校长的郑振波利用其任该校校长职务之便,多次通过手机信息引诱或电话,呼叫该校女生郑雯和郑雪(均化名)到其位于小学的宿舍,强行亲吻郑雯和郑雪,或抚摸二人敏感部位。至2013年清明节前后,郑振波更产生了与两名女生发生性关系的念头。2013年清明节前后至5月17日,郑振波在学校宿舍里多次与两名女生发生性关系。
昨日,雷州市全市举行了小学升学考试,两位孩子的亲属透露,由于此案在当地被广为传播,两个小孩怕碰到熟人,不敢去参加考试;未来能否继续读书,还不知道。此前,这两名孩子的学习成绩在所属学校一直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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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省政协委员建议:
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赋权
南都讯 老师性侵女生、家长虐待孩子、儿童流浪垃圾箱“取暖”而死……近期未成年人权益受侵事件频发。张志华、唐永汉等5名省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我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赋予其监督权、建议权、申诉权,以及提起解除监护关系之诉讼的权利。
提案指出,近年来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数大大上升。以深圳为例,从2007年的2361人,上升到2012年的6730人,年均上升16.67%,占受害人数的比例也上升到3.9%.然而,社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有所侧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反而相对薄弱。
“监护人的存在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义重大,但是监护人本身也可能构成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害”。提案表示,在学校中,应当赋予学生的班主任一定的权利和必要的义务,提前适当介入,如果班主任教师怀疑或发现其班上有不当监护问题存在,应当与家长沟通,并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针对家庭中的不当监护,可探索由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社区承担起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工作。
提案还建议,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情况下,也可由学校或社区代表未成年人的权益,向法院提起监护关系撤销之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取消案件当事人与未成年人现有的监护关系,可由学校或社区负责将该未成年人移交给其他监护人监护,并给予该监护关系适当帮助。此外,当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后,公安机关应为未成年被害人指定专门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对律师费和诉讼费给予缓减免。
对此提案,团省委回应称,目前全省各级团委已设立83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全面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与团委的工作联系制度,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保证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团省委称,下一步将推动、深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主持和推动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工作和相关立法工作。此外,争取在人员、经费等基础建设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