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中新网10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将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处罚。

这份四分部发布的《意见》共34条,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

《意见》第25条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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