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三项预防性规定:
- 一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第十九条第一款);
- 二是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第二十条),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第二十四条);
- 三是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6、拖欠的其他情形:
- 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7、形成“不敢欠”的震慑:
- 拖欠工资,必须支付利息。
- 行为限制、取消资质资格。
- 严重拖欠的向社会公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 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
8、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9、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