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2012年10月27日讯 21岁的流浪乞讨人员刘某,在乞讨遭到女青年拒绝后,竟一路尾随,公然在闹市对女子实施不法行为。10月26日,记者从衡阳市石鼓区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一审宣判,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月29日晚8点,衡阳市石鼓区莲湖广场,女青年小璐(化名)下晚班经过地下通道。这时,一名光身穿旧夹克的年轻男子走过来向她乞讨。小璐急着赶路,拒绝了男子的乞讨,并快步离开地下通道。男子跟随在后,最终追上。
男子抓住小璐的手臂,将她摁倒在地上,扯开其衣服,实施不法行为。小璐大声喊救命,男子没有理会。由于小璐一直呼叫,终于有路人听到并将男子抓获。
经查,刘某21岁,平时靠乞讨为生。当晚乞讨被小璐拒绝后,他见周围行人稀少,便起了歹念。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刘某在强奸妇女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女性独自夜归时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最好结伴而行。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转向有保安的单位,或朝人多的地方走。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