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范本)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施工用电安全,根据市建委建施(2003)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协议,本协议适用于全额承包施工作业的单位。
一、施工现场总承包或行使总承包职责的供电方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用电方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人员应为具有负领导职责或受领导委托的责任人员。
二、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及京建施(2003)1号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源。
2、甲方在为乙方提供的电源箱应设置第一级保护线路和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甲方负责B级箱及以上的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箱内三相、单相插座严禁直接连接电气设备或手持电动工具。
3、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专用B箱(含箱内专路专闸)时,甲方应同乙方单独签定电气设备设施移交单,该移交单经双方对电源验收合格交接签字后生效。
4、甲方负有对乙方安全用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对发现乙方用电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用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乙方有义务按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甲方有权停电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乙方严重违章行为有经济处罚的权利。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B箱及负荷需要。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京建施(2003)1号文件。
2、乙方需要B箱时,应将用电设备及负荷量上报甲方,负荷超过50KW及以上时;应上报用电管理方案交甲方备案。
3、乙方必须配备电气专业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并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严禁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线。
4、乙方应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本方的用电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5、乙方应执行两极漏电保护的规定并定期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使用的交流电焊机必须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6、乙方的电气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不得使用各种多用塑制插座。
7、电气机械设备在操作人员离开时应拉闸断电,闸箱上锁。
8、乙方使用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或有屏蔽层的各种缆线。
9、乙方使用220V及以上电压照明设备,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4m,室外高度不得低于3m。现场使用的流动碘钨灯必须使用全封闭式灯具。在室内灯具高度低于2.4m和在潮湿及特殊场所必须使用小于36V安全电压照明。
10、乙方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11、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使用移交设备设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附:《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工程名称:
移 交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 ||
移交验收项目 | 移交验收日期 | ||
经双方共同验收,此项目符合使用单位要求及规程要求。
使用单位对于移交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不得私自拆改,须改动时应书面通知移交方负责人,由移交方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整改。 使用单位、人员在使用移交方设备设施时应服从移交方安全人员的管理,如发现违章及冒险作业,安全人员有权制止或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及进行经济处罚。 移交后的设备设施由于使用单位人员违章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使用电气设备应注明设备名称及总用电量。 此移交验收单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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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验收单一式三份,一联存档,二、三联移交双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