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挖土分项工程质量管理
依据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范围
1、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沟以及大面积平整场地等机械挖土。
2、施工准备
2.1主要机具:
2.1.1挖土机械有:挖土机、推土机、铲运机、自卸汽车等。
2.1.2一般机具有:铁锹(尖、平头两种)、手推车、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2作业条件:
2.2.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2.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2.2.4开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开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2.2.5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等准备工作。
2.2.6选择土方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的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2.2.7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运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2.2.8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2.2.9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
3.2坡度的确定:
3.2.1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3.2.1.2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3.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3.2.1.4坚硬性粘土——2.0m。
3.2.2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各类土的边坡坡度 表1-3
项次 | 土的类别 | 边坡坡度(高﹕宽) | ||
坡顶无荷载 | 坡质有静载 | 坡顶有动载 | ||
1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1.50 |
2 |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3 | 硬塑的轻亚粘土 | 1﹕0.67 | 1﹕0.75 | 1﹕1.00 |
4 |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粘性土) |
1﹕0.50 | 1﹕0.67 | 1﹕0.75 |
5 |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 1﹕0.33 | 1﹕0.50 | 1﹕0.67 |
6 | 老黄土 | 1﹕0.10 | 1﹕0.25 | 1﹕0.33 |
7 |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 1﹕1.00 |
注:当有成熟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2.3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如地质条件好,土(岩)质较均匀,高度在10m以内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按表1-4确定:
各类土的挖方边坡坡度 表1-4
项次 | 土的类别 | 边坡坡度(高﹕宽) | |
1 |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 1﹕1.25~1﹕1.15 | |
2 | 一般粘性土 | 坚硬 | 1﹕0.75~1﹕1.00 |
硬塑 | 1﹕1.0~1﹕1.25 | ||
3 | 碎石类土 | 充填坚硬、硬塑性粘土 | 1﹕0.5~1﹕1.00 |
充填砂土 | 1﹕1.00~1﹕1.50 |
注: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2.4挖方经过不同类别土(岩)层或深度超过10m时,其边坡可做成折线形或台阶形。
3.2.5城市挖方因邻近建筑物限制,而采用护坡桩时,可以不放坡,但要有护坡桩的施工方案。
3.3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
3.3.1采用推土机开挖大型基坑(槽)时,一般应从两端或顶端开始(纵向)推土,把土堆向中部或顶端,暂时堆积,然后再横向将土推离基坑(槽)的两侧。
3.3.2采用铲运机开挖大型基坑(槽)时,应纵向分行、分层按照坡度线向下铲挖,但每层的中心线地段应比两边稍高一些,以防积水。
3.3.3采用反铲、拉铲挖土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其施工方法有两种;
3.3.3.1端头挖土法:挖土机从基坑(槽)或管沟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自卸汽车配置在挖土机的两侧装运土。
3.3.3.2侧向挖土法:挖土机一面沿着基坑(槽)或管沟的一侧移动,自卸汽车在另一侧装运土。
3.3.4挖土机沿挖方边缘移动时,机械距离边坡上缘的宽度不得小于基坑(槽)或管沟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过5m时,应按专业性施工方案来确定。
3.4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
3.4.1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和边坡的状态。深度大于1.5m时,根据土质变化情况,应做好基坑(槽)或管沟的支撑准备,以防坍陷。
3.4.2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基底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
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和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
3.4.3在机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运到机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时用机械挖走。
3.5修帮和清底。在距槽底设计标高50cm槽帮处,抄出水平线,钉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将暂留土层挖走。同时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或铅丝),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3.5.1槽底修理铲平后,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3.5.2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搬运。
3.6雨、冬期施工:
3.6.1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3.6.2雨期施工在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经常对边坡、支撑、土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3.6.3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期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3.6.4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以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温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30cm。
3.6.5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基土受冻。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领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4、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1、 标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标高,用水准仪测量。检查测量记录。
2、 长度、宽度。是指基底的宽度、长度。用经纬仪、拉线尺量检查等,检查测量记录。
3、 边坡。符合设计要求。按6.2.3条观察检查或用坡度尺检查。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开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符合设计要求。观察检查或土样分析,通常请勘察、设计单位来验槽,形成验槽记录。
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施工过程中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槽。形成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及验槽报告。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项 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 检验方法 | ||||
柱基
基坑 基槽 |
挖方场地平整 | 管沟 | 地(路)
面基层 |
|||||
人工 | 机械 | |||||||
主 控 项 目 |
1 | 标高 | 一50 | ±30 | +50 | —50 | 一50 | 水准仪 |
2 |
长度、宽度
(由设计中心) 线向两边量) |
+200
—50 |
+300
—100 |
+500
—150 |
+10
0 |
- | 经纬仪、钢尺量 | |
3 | 边坡 | 设计要求 |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 |||||
一
般 项 目 |
1 | 表面平整度 | 20 | 20 | 50 | 20 | 20 | 用2m靠尺和楔开塞尺检查 |
2 | 基底土性 | 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或土样分析 |
5、成品保护
5.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5.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
5.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造成严重事故。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遇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30c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
6.3施工顺序不合理: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应注意宜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4施工机械下沉: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推土机、铲运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铲土;挖土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机械自重下沉。正铲挖土机挖方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6.5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和坡度,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的宽度。
6.6雨季施工时,基槽、坑底应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7、质量记录
7.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工程定位测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