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里,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⑵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⑶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⑷各连接件无松动;
⑸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5、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7、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8、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9、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0、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1、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2、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3、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14、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5、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6、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7、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衡,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8、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2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2、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3、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24、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25、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6、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7、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28、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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