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伍秀春 刘锦云)40岁的农民陈凯向前女友的母亲索要前女友的电话号码不成时竟然强奸了对方。日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凯曾与受害人廖英的女儿卢美丽谈过恋爱,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谈了三个月左右的恋爱后卢美丽提出分手并前往广州打工。但被告人陈凯一直不愿意接受分手的事实,还想挽回这段感情。2012年10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凯尾随廖英进入其在全州镇某某楼房屋内,向廖英索要她的女儿卢美丽的电话号码。遭拒绝后,被告人陈凯将廖英推入卧室,强行脱下廖英的衣服、裤子,并将自己的裤子脱下,在对廖英实施强奸时,因有人敲门而放弃。同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凯在全州县城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凯辩称没有脱下受害人的裤子、自己的裤子也没有脱下,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